今天早上起床,看到Lawrence Lessig(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,CC许可证创始人)在Blog上宣布一个"huge and important news"。
昨天历史上第一次,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判决,"开源协议"是一种著作权协议,违反协议就是侵权行为。
案件大致情况是:2006年,Bob Jacobsen起诉Matt Katzer,声称后者的软件没有遵守开源协议,标明源代码的出处和作者,要求法院认定这是侵犯著作权行为。但是,当时的旧金山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这个请求,认为这只是"违反契约"(a breach of the licensing agreement),而不是"侵犯著作权"(copyright infringement)。
至于"违反契约"和"侵犯著作权",在法律上到底有什么区别?台湾的葛冬梅这样解释: